鞋类三包规定出自哪里,国家鞋类三包规定出自哪个部门文号多少谁知道请告知谢谢
来源:整理 编辑:一分女性 2023-05-13 05: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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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鞋类三包规定出自哪个部门文号多少谁知道请告知谢谢
据我所知,国家有个三包的规定,然后附录了一份商品目录,但鞋子衣服不在这个里面。但各个省份会有各种商品目录的补充,并且三包的某些细节与总规定有不同。http://wenku.baidu.com/view/f55bd601a6c30c2259019e4c.html?from=rec&pos=0&weight=152&lastweight=80&count=4(好像是福建的)
2,国家鞋类三包规定
国经贸〔1995〕458号 主题词: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就是大名鼎鼎的三包的正名)。在百度搜索就有很多版本。国家对鞋类制品的三包规定 从我们日常工作中的纪录来看,鞋类的投诉一直居高不下,占产品类投诉的首位,鞋类制品做为与百姓息息相关的生活必需品,关系到每一个人的日常生活,对于老百姓而言,当您买鞋遇到质量问题的时候,您有哪些合法权益需要得到保护呢?国家对鞋类制品的三包规定又是如何制订的,在我们今天的节目中将详细的向您介绍有关于鞋类制品的三包规定 根据抚顺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鞋类商品一律实行包修、包换和包退的政策。其中包修、包换、包退的有效期为:动物皮质(纯皮)鞋类为三个月,其它质地鞋类为一个月。有效期的计算以购买鞋类开具的售后凭证为准,不以您穿着的时间为准。 例如我们曾接到过有消费者打来电话,在夏季时买的棉皮鞋,由于属非应季产品,所以价格比较偏宜,但到冬天穿着的时候发生质量问题,向这种投诉我们一般是不予受理的,因为已经超过了法定的鞋类质保期限,虽然您穿着的时间可能很短,哪怕只有几天时间,但这些证据并不能够做为申诉的合理理由。 在三包期间内,如果鞋类发生断帮、断底、皮面脱落、严重脱浆等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享受包退的政策,商家应按原销售价款给予退货。 在三包期间内,如果鞋类发生开胶、开线、掉根等其它质量问题,由商家免费为消费者维修。 在三包期间内,如果鞋类制品连续维修两次仍然存在质量问题的,应给予更换,如果消费者不要求更换或无同款式同价格鞋类制品提供更换的话,商家应给予消费者退货,退货时,商家可以收取最高不超过每日千分之三的折旧费。 在三包期间内,如果消费者对鞋的质地发生质疑,认为其与购买的标称不符合时,可以到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质量鉴定,鉴定费用由消费者预付,鉴定之后,如确认鞋类制品存在质量问题,此鉴定费由商家承担。同时商家应给予消费者退货或者换货。 例如某些消费者购买鞋类制品时,如商家标明是纯皮质鞋类,而消费者对此持怀疑态度,您就可以到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质量鉴定,如证明不是纯皮制品的话,您购买的产品就可以进行退货或换货。 对于鞋类制品损坏,消费者认为是质量问题,商家认为是穿着不当造成损坏,而达不成共识时,也可以到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质量鉴定,具体的实施方式也可以参照我们刚才介绍的方法。 对于因鞋类制品引起申诉的消费者,要出具有效的购货凭证或发票,同时要求在购货凭证上要标明购买日期、品牌、型号、颜色、质地是否纯皮等信息,并由商家签名或盖章,只有出具有效的购货证明,我们方可受理此投诉。 如果购买时商家对产品的质保期有特殊的规定,需要事先向消费者阐明,并要在购货凭证上详细标明。如消费者接受此协议,则三包售后将以买卖双方事先的约定为准,超过规定期则不予受理。 例如商家对库存货或断码鞋类甩卖时,可能会事先标明这双鞋的质保期是一个月,如果消费者能够接受这个合约的话,商家就要在销售凭证上注明“质保期一个月”的字样,如果此鞋在一个月后出现质量问题,我们将不再受理。 此外,在事先标明有缺陷的商品,或标明有“处理品”字样的商品,消费者在知晓这一情况后购买的商品,如发生质量问题,我们也不予受理。 而对于清理库存销售、降价销售、断码销售或促销等活动销售的商品,商家有权承担与普通商品相同的质保责任。
3,鞋类商品的三包是怎么规定的
这个是不同地区有不同规定的, 一般会为:
鞋类商品有下列质量问题的经营者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的 " 三包 " 责任。 ( 一 ) 出现严重脱胶 ( 有侧帮缝线的除外 ) 、裂浆、裂面、裂绑、裂底、断跟、泛硝、表皮脱落、塌芯、钉头突出、网面破裂 ( 如旅游鞋 ) 等质量问题的; ( 二 ) 经消费者协会认定有其他质量问题的; ( 三 ) 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但是,具体地区亦不尽相同,象《太原市鞋类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鞋类商品“三包”新规一个主要新点在“三包”的有效期:“三包”实行谁经销谁负责的原则。100元以下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30天,100元以上(含100元)300元以下的鞋类“三包”有效期为90天,300元以上(含3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为120天。经营者出售商品时,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卡(标明有瑕疵的处理品除外)。
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或“三包”凭证,经营者应当予以退货、更换、修理。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出现质量问题时,消费者可选择退货,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15日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更换或修理。更换时如果没有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他产品的,经营者应当退货,不得收取折旧费。更换后的鞋类商品,其“三包”有效期从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经营者提供新的“三包”卡或者在原“三包”卡上加盖更换章并注明更换日期。“三包”有效期内,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负责更换或者退货。退货时,经营者视鞋的磨损程度可按10%至20%收取折旧费。经营者未在规定期限内修复,每延误一日按商品发票价格2%的标准补偿消费者(补偿费最高不超过商品发票价格),否则消费者可选择更换。其中,鞋类产地在省内的,经营者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修复;产地在省外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修复;产地在国外的,应当在40个工作日内修复。
鞋类的质量问题,新规定列举了10种情况:开线,开胶;鞋里明显脱色、污染袜子,鞋里磨破;外底或内底裂、断或凹凸不平影响穿用等。对鞋类质量有争议需送有关质量检测部门进行检测的或鉴定的,检测或鉴定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在“三包”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并符合“三包”规定,经营者拒不执行的,由工商部门责令其执行并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象安徽省鞋类商品“三包”规定
安徽省鞋类商品“三包”规定 为加强度鞋类商品市场的监督,促进产品质量进一步提高,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省销售的国内外生产的所有鞋类产品。 第二条 鞋类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组织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无合格证、产品包装上未用中文标明厂名、厂址的“无三鞋”不准出厂,经销企业不准进货和销售。 第三条 凡是出口转内销的鞋类商品,如无中文标记,经验者必须用中文标明其真实厂名、厂址和商标名称后才能销售。 第四条 凡经销鞋类商品的经营者必须实行“信誉卡”或发票销售制度,并对与质量问题的鞋类商品实行“三包”。生产厂家应承担“三包”责任。 第五条 鞋类商品实行“三包”(包修、包换、包退)的期限是:自售出之日起,价格在50元以下的“三包”期限为一个月;价格50元(含50元)至100元以下的两个月;价格100(含100)以上的为三个月。 第六条 鞋类商品实行“三包”(包修、包换、包退)的范围是: 1. 确因质量原因出现脱胶、掉跟、断线等情况,经销者应当免费给予修理,修理期限为七天,确需送外地及生产厂家修理的,修理期限为30天。如按期未能修复的,应当允许调换,无同型号的,应予以退货。 2. 凡消费者购买鞋后即发现尺码与国家标准不符,或者两只鞋颜色不一、大小不等和均为一边脚的,经销者应给予调换,无同型号时,应予以退货。 3. “三包”期限内(扣除送修时间),对经二次修理后仍出现脱胶、鞋底断裂、鞋面皮革断裂等质量问题的鞋,经销者应尊重消费者的意见,做调整或退货处理。 4. 凡因鞋子质量问题发生争议而需送有关部门检测后才能判明责任的消费纠纷,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应及时把鞋子送法定检测部门检验,其检验等有关费用均由责任方承担。 5. 调换或退货的鞋类商品由经营者集中定期退还厂家,其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七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 1. 无信誉卡或购物凭证的; 2. 标明降价销售的“处理品” 3. 超过“三包”期限的; 4. 自行修理和人为性破坏的。 第八条 对不执行本规定的生产经销者,限期整改仍无效,则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一日起实行。原制定的《安徽省关于鞋类“三包”的暂行规定》自行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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